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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与发电机配套的柴油机选用12h功率或持续功率作为标定功率,当选用12h功率表示标定功率时,说明柴油机的标定功率下(标准环境状况时)连续运行时间为12h,其中包括超过10%标定功率情况下连续运行1h;当选用持续功率作为标定功率时,表示柴油机允许长期连续运行,其中包括可超过10%标定功率运行1h,通常持续功率为12h功率的90%。
柴油机铭牌标示的标定功率是按规定的标准环境状况下确定的,当环境条件与标准规定不同时,其功率应按前述方法进行修正。换算公式为:
PH=η(K1K2Pe-Np)(kw)
式中
PH——机组的输出功率(KW)
Pe——机组在标准环境状况下的标定功率(KW)
K1——柴油机功率修正系统(当柴油机长期运行时,K1=0.9,当柴油机连续工作时间<12h时,K1=1)
K2——环境条件修正系数
η——发电机的效率
Np——柴油机风扇及其他辅助件消耗的机械功率(KW)
通常把柴油机的标定功率Pe(KW)与机组(同步交流发电机)的输出功率PH(KW)之比,称为匹配比,用K表示,即
K=Pe/PH
K的大小受当地大气压力、相对湿度和环境温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于在平原上使用的一般机组,K通常取1.35~1.6;对使用要求较高的机组,K应取2.
在配套时,柴油机应有足够的功率以保证发电机在标定运行的条件下输出标定功率。当发电机输出标定功率时,实际所需的柴油机最小输出功率可按下式计算:
其中Nf——柴油机最小输出功率,kW;
PH——机组的输出功率,kW;
Pe——柴油机在标准环境状况下的标定功率,kW;
K1——柴油机功率修正系数(当柴油机长期运行时,K1=0.9,当柴油机连续工作时间<12h时,K1=1);
η——发电机的效率;
上式计算所得的柴油机输出功率应调整到标准规定的值或工厂技术说明书规定的功率等级。按经验,柴油机功率与发电机功率之比,对于平原固定发电机组取1.35:1,对于移动发电机组取1.6:1。下表为各类柴油发电机组的配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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